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艺体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他省(区、市)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区、市)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没有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艺体类(含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各省<区、市>规定比例合成)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